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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职能

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基本制度

一、领导责任制度。效能投诉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,做好投诉人的思想工作。
二、投诉登记制度。按要求做好投诉登记工作,做到不漏登、不错登,字迹清楚。
三、反馈制度。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、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投诉信息,做到重要情况及时反映,倾向性、苗头性信息专题综合反映。
四、结案归档制度。投诉办结后要及时归档,案卷材料要规范齐全,符合档案管理要求。
五、回复制度。对署名信投诉、电话投诉,办结后要以写信或见面回复形式给予投诉者必要的回复。
六、保密制度。贯彻执行中纪委《关于保护检举、控告人的规定》,不发生失泄密现象,严肃查处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事件。

接待投诉人员守则
一、对投诉人以诚相待,热情友好,和蔼耐心。
二、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,并做好记录。
三、对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,对不属范围的投诉做好解释疏导工作。
四、为投诉人保密,不得将投诉人姓名及举报内容泄露出去。 五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,引导投诉人按规定进行投诉活动,对无理取闹者批评教育,或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。
投诉人的权利
一、对党员、党组织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投诉。
二、在投诉后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,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,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。
三、有权要求与投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。
四、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、控告。
五、因进行投诉,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,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。
投诉人的义务
一、对所投诉的事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须承担纪律责任。
二、遵守党的纪律和投诉工作的有关规定,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程序。如有违犯,须接受教育、劝告,直至承担纪律责任。
三、接受纪检检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,不得提出党章、制度、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。
被投诉人的权利
一、对被投诉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。
二、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、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,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。
三、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。
四、对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、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,有权向上级机关直至中央提出申诉。
五、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、控告。
六、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,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。
被投诉人的义务
一、配合纪检监察组织查清被投诉所反映的问题,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,接受检查和询问,主动交代问题。如有隐瞒、诬陷、抗拒等行为,须承担纪律责任。
二、对所犯错误,必须正确对待,认真检讨,接受处理,不得违反组织决定。
三、尊重投诉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,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投诉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,须承担纪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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